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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展览作品分析

  1. 当杜桑把小便池送到展览架上时,艺术作品《泉》诞生,杜桑说绘画己死这是为什么?
  2. 有美术作品原件的人可不可以展览还没有发表的作品?会不会侵犯著作权?

杜桑把小便池送到展览架上时,艺术作品《泉》诞生,杜桑说绘画己死这是为什么

其实这样说多少有些断章取义,就如很多人误解吴冠中笔墨为零”的概念一样,吴冠中笔墨为零的意思是不能为笔墨而笔墨,笔墨为谁服务,要找出来,如果只有笔墨那便只是技巧,那便是本末倒置。再说杜桑的《泉》其实他本人并未很严肃的要做个斗士,但他的确被时代推上了这个位置,因为杜桑认为艺术不应该成为少数人操控的艺术,更不应该只在博物馆里成为高贵的奢侈的高高在上的东西,艺术应该归还于生活这种玩世不恭的背景下产生了他的作品,说是玩世不恭其实是大思想家,他作品很少,他崇尚在生活中发现新的美,例如影像作品中描述线在空中随机飘落的美等...但如果说新媒介的崛起就可以取代旧媒介,我想即便是杜桑说个这话,也不是大家理解的那样,绘画不再是人们产生共鸣的方式、所以我很理解为什么到处都是这种无聊的断章取义的题目,因为中国近代的艺术环境没办法和西方艺术环境去比较,我说的是环境不是艺术本身。回到核心话题,中国的主流艺术为谁说话?西方的呢?明白人看清这点就能理解很多东西....

美术作品原件的人可不可以展览还没有发表的作品?会不会侵犯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10条第1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这样看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但不享有发表权,在这个问题上是非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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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针对这种情况对发表权进行了限制。

德国著作权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即使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尚未发表,其原件所有权人也有权对该作品进行公开展览,除非作者在出售原件时明确禁止对其进行公开展览。

日本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被转让的情况下,应推定作者已经许可通过展览该原件的方式发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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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15条也规定:著作权人将未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件让与他人,受让人对该作品原件或***件进行公开展示,应当推定著作权人同意以该方式公开发表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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