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美术作品原件的人可不可以展览还没有发表的作品?会不会侵犯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10条第1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这样看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但不享有发表权,在这个问题上是非常矛盾的。
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针对这种情况对发表权进行了限制。
《德国著作权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即使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尚未发表,其原件所有权人也有权对该作品进行公开展览,除非作者在出售原件时明确禁止对其进行公开展览。
《日本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被转让的情况下,应推定作者已经许可通过展览该原件的方式发表作品。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15条也规定:著作权人将未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件让与他人,受让人对该作品原件或***件进行公开展示,应当推定著作权人同意以该方式公开发表其作品。
对于美术作品展览,在什么样的地方举办最有效果?
美术作品的展览,当然是在专业的美术馆展览是最好的。除此之外,美术作品展览,还可以在群众当中展开。例如社区啦,然后参加一些博物馆的展览了然后参加一些评选活动了然后还可以在微信当中展览。可以说现在展览这个美术作品呢,渠道非常多不像以前呐,只有展览馆啦。什么的,现在媒体很发达,可以在不同的渠道,比方说也可以在我们头条里展览啦。美术作品本身是从生活中来,然后我们再把这些作品拿到生活当中去。嗯,这是很有意义的。同时这个氛围是最大的一个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