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美术作品原件的人可不可以展览还没有发表的作品?会不会侵犯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10条第1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这样看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但不享有发表权,在这个问题上是非常矛盾的。
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针对这种情况对发表权进行了限制。
《德国著作权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即使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尚未发表,其原件所有权人也有权对该作品进行公开展览,除非作者在出售原件时明确禁止对其进行公开展览。
《日本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被转让的情况下,应推定作者已经许可通过展览该原件的方式发表作品。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15条也规定:著作权人将未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件让与他人,受让人对该作品原件或***件进行公开展示,应当推定著作权人同意以该方式公开发表其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