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美债风险估计不足,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吗?
本罪首先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其次是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被骗或违反外贸法律规定被骗,最后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的经济损失。及时***取措施避免了损失发生,不负刑事责任。个人认为正常购买美债的商业风险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为亲友非法牟利 忘廉洁身陷囹圄
& nbsp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于某在担任中国北方某工业公司北京分公司综合贸易部经理期间,依照中国北方某工业公司的授权,接受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的委托,以中国北方某工业公司的名义,与俄罗斯联邦单一制国营外经企业“技木出口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俄技公司)在北京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及其项下的4份树脂工艺品及服装等补充出口合同,以易货贸易的形式偿还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欠“俄技公司” 为“营口、南京” 热电厂提供设备的款项。于某根据上述出口合同又与某包装实业贸易公司的罗某(另案处理)及罗***冒的广东省宝安食品进出口公司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及其项下的 4份补充购销合同,购进广西树脂工艺品、广东服装等货物,贸易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2亿余元。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于某没有认真审查罗某的身份,也没有看见所购货物以及最终供货人,并让罗某自行报关。罗某利用于某的麻痹大意,没有足量购进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购进了部分质量低劣的货物,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伪造了报关单。